学校是青少年学习活动成长的重要场所,为保护青少年的人身安全,我们应该树立安全意识,采取得力的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,保护青少年的安全,使青少年能够不受到侵害地成长。为此,学校建立事故及时报告制度,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,同时保证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护。
第一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,以副校长为副组长,以教导主任副主任、总务主任副主任、校少先队辅导员、政教主任为成员的学校事故防范领导小组。小组的职责是负责观察调查来自学校各个方面的事故,并对事故及时进行必要的处理和调查。
第二条 凡是发生水灾、火灾、地震、食物中毒、打架斗殴造成意外伤害等安全事故,安全领导小组成员都要赶赴现场,同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,包括报告教育局、派出所、消防大队、卫生局等。
第三条 学生和教职员工遇到事故,或者处在事故现场的,都要在第一时间报告事故情况,对学校主要领导说明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,在没有领导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相关部门领导。
第四条 未依法履行安全职责,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或违反本规定的,经校行政会议及有关部门的认定,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罚。因渎职、失职或者管理失控发生事故,造成恶劣影响的,由有关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本规定解释权限在学校办公会议,可以根据具体情况,在每年进行一次审视和必要的修改。